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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取保開庭前突然又收監了是否合理

取保候審 閱讀(3.06W)

一、一直取保開庭前突然又收監了是否合理?

一直取保開庭前突然又收監了是否合理

一直取保開庭前不可能收監,定罪量刑後才會被收監,但開庭前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三、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代表收監,看守所跟監獄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但是辦案機關根據案情的變化,在開庭前將犯罪嫌疑人羈押至看守所的這種做法,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