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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取保候審可以嗎?

取保候審 閱讀(2.83W)

一、窩藏包庇罪取保候審可以嗎?

窩藏包庇罪取保候審可以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窩藏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物件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關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各地認識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從窩藏、包庇的物件看,符合下列四種物件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犯罪分子罪行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緝的;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的;⑷犯罪分子是脫逃犯、越獄犯的。需要注意,對行為人“明知”的範圍應限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屬於上述四類物件。

2、從窩藏、包庇的行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行為足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進行的追捕的;⑵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不斷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⑶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從妨害司法的後果看,符合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⑴因窩藏、包庇行為造成犯罪分子長期不能歸案的;⑵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⑶因窩藏、包庇行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時歸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窩藏包庇罪只要在沒有正式的被判刑那麼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如果存在累犯或者是比較嚴重的犯罪分子,那麼就不能獲得同意,所以,案件的處理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的處理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