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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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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窩藏、包庇罪既遂判幾年?

窩藏、包庇罪既遂判幾年?

窩藏、包庇罪既遂的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包庇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兩罪比較相似,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可能存著交叉,在客觀方面都可能表現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為;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侵犯。但兩罪屬於性質不同的兩種犯罪,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性質:徇私枉法罪屬於瀆職罪,包庇罪不具有瀆職的性質。

(2)犯罪客體: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犯罪物件:包庇的犯罪物件是犯罪的人,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物件是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無辜的人。

(4)客觀表現形式上看:包庇行為的實施不涉及到利用行為人的職務之便的問題;而徇私枉法行為的實施,則須利用行為人自己直接辦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條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觀方面則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訴或者使重罪得到輕判,也可以使無辜者受到刑事追訴或者使罪輕者得到重判。

(5)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徇私枉法罪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對於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必須對我國的司法公證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司法機關為了對相關違法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和量刑處理,應當嚴厲打擊相關行為,對於存在犯罪事實的,應當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