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批准逮捕了可以見人嗎?

強制措施 閱讀(1.79W)

批准逮捕了可以見人嗎?

一、批准逮捕了可以見人嗎?

批准逮捕了以後,一般是不可以見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刑事案件批捕後如果沒有經過批准不能見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批捕後親屬不可以見犯罪嫌疑人。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已經轉為逮捕,家屬都是不可以見到的。可以見到的有兩種情況,一是法院公開開庭是你們可以旁聽,見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對方講話。第二種就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被告人到監獄服刑後,這種屬於正常的家屬探視。

二、司法解釋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

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後,只能委託律師會見,家屬不能見到他本人。

批准逮捕了以後,說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初步的認定,不出意外的情況下應當需要司法判決。所以在此期間,是禁止犯罪嫌疑人與外界接觸的,一是為了案件調查處理和案件審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出於保密的考慮,避免出現共犯逃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