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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被批准逮捕後可以取保嗎?

取保候審 閱讀(1.07W)

我國被批准逮捕後可以取保嗎?

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作出起訴決定,並按照審批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審查起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結束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可以有二次,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緩刑、管制等強制措施,其本質上都是為了使我國的犯罪分子受到制裁的,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需要注意不要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