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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被檢察批捕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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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被檢察批捕後怎麼處理?

一、公職人員被檢察批捕後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批捕後處理的手段是開除公職。公務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如果能夠宣告無罪、免於刑事處罰,停發的工資等相關福利待遇可以補上。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公職人員被判刑的開除公職。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如果能夠宣告無罪、免於刑事處罰,停發的工資等相關福利待遇可以補上。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2、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嚴格的審查後,才作出批捕的決定,一般不存在犯罪事實不能認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所以被批捕一般都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對國家公職人員而言,涉及刑事責任,肯定是需要開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