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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判最輕的刑罰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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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判最輕的刑罰是多長時間?

一、批捕後判最輕的刑罰是多長時間?

1、批捕後判最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一般批捕只是刑事案件程式中一個強制措施,批捕不等於之後法院肯定會判決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批捕後判決無罪的,當然也存在。當然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批捕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會判決多重的刑罰還要看犯罪的具體情節來分析,如果情節輕微,判決緩刑或是判決服刑幾個月是有可能的,情節惡劣,判決死刑是最重的情況。

3、刑罰種類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批捕以後的程式是什麼?

批捕後的程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能不能爭取到最輕的刑罰和批捕是沒有關係的,雖然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批捕之後都希望法庭的量刑越輕越好,但量刑標準肯定不是以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把量刑標準和批捕參雜在一起也顯得非常的沒有法律常識,刑罰輕重由案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