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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批捕了可以釋放嗎?

強制措施 閱讀(5.06K)

在我國批捕了可以釋放嗎?

一、在我國批捕了可以釋放嗎?

1、批准逮捕後符合法定條件的還能放出來。法律規定,對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另外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可根據案情申請取保候審等進行變更強制措施。

2、《刑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4、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5、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批捕和逮捕的區別

1、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2、批捕,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已經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報經檢察機關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3、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4、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在我國批捕了是可以釋放的,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還是可以釋放出來的,對於批捕的嫌疑犯,相關部門是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的,如果存在判決失誤,是可以立即釋放的,並下發釋放證明。針對逮捕和批捕的概念,很多的人是容易混淆的,所以我們要加強這一塊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