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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就可以釋放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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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就可以釋放當事人嗎?

一、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就可以釋放當事人嗎?

一般是可以的;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情況;批捕前是刑事拘留,批捕後是逮捕,檢察院批捕後,案件還是在公安,屬偵查階段,等公安將案件送到檢察院就是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等檢察院再將案件移送法院就進入審理階段,公安的偵查期限不一定,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但檢察院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和延長期限15一天一次,法院的審理期限為1個半月,但檢察院和法院都有權延期審理一次。

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就會改變強制措施,一般為取保候審,也有監視居住的,案件偵查完畢仍然要移送檢察機關。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如果條件不夠就不能轉檢察院,對於此行為,執法人員就要做出其它的措施,不管是繼續的偵查,還是釋放當事人都是需要按流程來進行處理,不然自己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