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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了是不是立案了

強制措施 閱讀(2.5W)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刑事拘留了是不是立案了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5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