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有證據了嗎?
刑事拘留就意味著,偵查機關已經有了初步的證據,認為行為人是犯罪嫌疑人。同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只能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這裡所說的現行犯,就是指正在實施犯罪、就被公安機關發現的行為人。這裡所說的重大的嫌疑分子,就是指已經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的行為人。因此,刑事拘留就意味著偵查機關有一定的證據。具體來說,刑事案件中的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能夠臨時性地剝奪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只有在掌握了一定的證據之後才能夠拘留,所以被拘留的話一般是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如果家屬被拘留了的話,第一時間要找專業的律師去見被拘留人,因為只有律師才能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