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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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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怎麼辦?

一、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怎麼辦?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通緝令的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二、犯罪後逃跑再自首的還是自首嗎

刑法第六十七條將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兩種情況,即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從立法本意不難看出,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於:一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歸案,爭取寬大處理;二是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價值取向原則,給犯罪分子以悔過自新的機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追訴時效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當然,犯罪後外逃其目的在於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動投案的積極行為,否則,無異於在鼓勵犯罪分子頑抗到底。這無疑不利於司法機關及時偵結與審理案件,無論是從法律效果還是從社會效果來看,其負面影響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視外逃後再主動投案為自首,給外逃犯罪分子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對於那些沒有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若沒有得到檢察院的批捕文書,是不得隨意瞎子此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但是需要限定的期限之內,監督違背抓捕人員的行為,限制其在經常居住地內可以合法的行動,否則可以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