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捕後可以見面麼?

強制措施 閱讀(1.21W)

檢察院批捕後可以見面麼?

一、檢察院批捕後可以見面麼?

檢察院批捕後不可以見面,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是不能會見家屬的,如果家屬想見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見家屬,只能由律師進行會見,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三、律師要案件偵查期間的作用是什麼?

1、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主要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受委託的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下五項權利:

1)會見權,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

4)代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其中最主要的權利為會見權。

在當代社會檢察院它主要是負責一個批准逮捕的一代一個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這樣申請書的話都已經通過了,那麼就意味著,家屬是不能夠隨意的,再次的會見到我們的犯罪嫌疑人,而必須由律師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