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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傳喚種類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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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傳喚種類有哪些形式?

刑事案件傳喚種類有哪些形式?

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種形式,口頭傳喚、強制傳喚、傳喚證傳喚、拘傳證傳喚,物件都是未被羈押的人員。

1、口頭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2、強制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3、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並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訊)問查證的行為。

5、拘傳,是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強制傳喚的使用範圍

明確強制傳喚不是傳喚證傳喚,也不是拘傳,它只是保證傳喚正常進行的一種措施,它本身並不能獨立存在,也就是說不能單獨實施強制傳喚,只能由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在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時才可能轉化成強制傳喚。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強制傳喚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強制傳喚,即並不是對所有不配合的違法嫌疑人都可以實施強制傳喚,它也是有物件要求的,只能針對違反治安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傳喚的違法行為人。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現場口頭傳喚的,可能會轉化為強制傳喚,但如果是使用《傳喚證》傳喚時,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轉換成強制傳喚的,而是得報批《拘傳證》後再進行拘傳。

三、 傳喚程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喚不僅是針對於犯罪嫌疑人還針對於受害者,在進行傳喚的時候我國也是規定了不同的形式,而且一般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用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不管是哪一種都必須要有傳喚證,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