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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37天內必須批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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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37天內必須批捕嗎?

一、被拘留37天內必須批捕嗎?

被拘留37天內,不一定會被批捕,也有可能會釋放當事人。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其中公安部門偵查的期限是30天,檢察院調查核實決定批捕還是不批捕的期限是7天。

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後,必須立刻放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二、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37天是指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到檢察機關的批捕時間總期限,因此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至於是否批捕則需要根據犯罪事實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犯罪事實認定成功的話,則是必須批捕的,但如果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情況下,則必須立即釋放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