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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被批捕還要等37天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三十七天內公安機關一直偵查申請批捕的話,那麼是要等三十天的。三十七天是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提請批捕的時間加上檢察院作出決定的時間,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才會批准逮捕,不批准的會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會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後被批捕還要等37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