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一般下達拘留通知書多久能收到

強制措施 閱讀(6.66K)

一、一般下達拘留通知書多久能收到?

一般下達拘留通知書多久能收到

下達拘留通知書後不超過24個小時就能收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見,拘留通知書是直接下發給被拘留人的家屬的,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出示的不是拘留通知書,而是拘留證。理論上是不超過24個小時,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並不在本地,在一些比較偏遠的山區的話,這可能就會導致沒有辦法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這些情況必須要在卷宗中標註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