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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拘留的複議及處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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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司法拘留的複議及處理期限是多久?

對司法拘留的複議及處理期限是多久

1、司法拘留的複議期限是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處理期限是五天,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2、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申請人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請的人員應當同時向法院提交複議申請書原件、拘留決定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證明拘留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材料。

二、司法拘留的條件都有哪些?

行為人有如下幾種情況的,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三、司法拘留的概念

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這一強制措施時,首先,應由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請本法院院長審查批准,然後,製作《拘留決定書》,交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拘留對大多數普通民眾來說還是非常生僻的一個法律概念,因為通常情況下就是對那些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所採取的一種措施,這裡的擾亂訴訟秩序並不只限於在庭審過程中不遵守法院的工作秩序,像是打擊報復證人或者想方設法毀滅證據都有可能被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