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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什麼時間轉為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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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什麼時間轉為羈押?

刑事拘留什麼時間轉為羈押

1、刑事拘留的37天之內通常會轉為羈押逮捕,但刑事拘留其實也是羈押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不代表將來一定會轉為逮捕。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和羈押沒有什麼區別,因此,我們猜想當事人想要了解的其實是刑拘到批捕所需要的時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能通過各種證據力證自己是無辜的話,調查清楚之後公安機關要做的是放人,也就是刑事拘留不等同一定被逮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