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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拘留的天心拘留後羈押時間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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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行拘留的天心拘留後羈押時間規定有哪些?

先行拘留的天心拘留後羈押時間規定有哪些?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或者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也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