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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輕傷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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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輕傷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致人輕傷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批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為了預防當事人再次做出違法行為,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在逮捕前需要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會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