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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可以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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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可以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可以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1、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3、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4、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5、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司法解釋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需要明確的是,在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一般是需要批捕的,但如果當事人患病或者是未成年,以及與受害人就有關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並取得諒解的情況下,是可以不予批捕的。具體的是否需要批捕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