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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第八十條刑事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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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法律第八十條刑事拘留多久

《刑法》法律第八十條刑事拘留多久

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3、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4、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5、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6、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7、刑事拘留後需要根據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判刑,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8、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9、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10、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11、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12、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13、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14、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15、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16、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在辦案的時候,有需要進行拘留或者是逮捕的,但是不管是拘留還是批捕逮捕都是有規定的時間期限,不可以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在時間期限之內沒有足夠的證據或者是嫌疑人並沒有違法的行為,需要立即進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