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要關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1.69W)

一、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要關多久?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要關多久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十七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符合拘留條件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批捕,這個時間也屬於拘留時間,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最長37天。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一般來說電話傳喚會被拘留嗎

電話傳喚如果不到制定地點的話,有可能會被進行拘留。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電話傳喚如果不到制定地點的話,有可能會被進行拘留。傳喚是指司法機關讓相關訴訟當事人在相關時間到制定地點進行詢問的方式。如果在傳喚以後沒有及時到達的話,可以強制羈押傳喚人到制定地點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