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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有哪些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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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要約有哪些內容的規定?

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明確;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其中,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1、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資料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資料電文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第一,要約的要件。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第二,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大都為要約邀請,如商業廣告等。

下列行為屬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商業廣告。其中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產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文字、圖形或影音作品。從其內容、物件、後果等方面判斷,商業廣告均不能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為要約,例如註明為要約或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為要約。

第三,要約的效力。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效力期間由要約人確定。如未預先確定,則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口頭要約,如受要約人未立即作出承諾,即失去效力;書面要約,如要約中未規定有效期間,應確定一個合理期間作為要約存續期限,該期限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要約到達所需時間;作出承諾所需時間;承諾到達要約人所需時間。

要約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形式拘束力):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但要約人預先申明不受要約約束或依交易習慣可認為其有此意旨時,不在此限。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實質拘束力):受要約人於要約生效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受要約人有為承諾以訂立合同的權利(形成權),此權利原則上不得由他人繼受,但要約人認可者除外;受要約人對於要約人原則上不負任何義務,只有在強制締約情形下,承諾為法定義務。

第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要約是簽訂民事合同必須要注意的事項,但是還是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和承諾是缺一不可的,此時要注意保護民事合同的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