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對嫌疑人批捕由檢查院誰決定?

強制措施 閱讀(1.09W)

對嫌疑人批捕由檢查院誰決定?

一、對嫌疑人批捕由檢查院誰決定?

一般要將提請逮捕的材料報檢察院批捕科,對材料審查後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三、逮捕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的答覆公安機關的文書。

批准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製作要求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時,可以準備材料申請批捕。一般案件是由檢察院內部的逮捕科稽核,然後交給檢察長簽字確認。公安機關拿到批捕文書後要立即逮捕嫌疑人,將其關押。如果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應該說明理由,公安機關無異議的馬上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