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5.31K)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一、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滿最後一日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之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二、哪些情況應該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以後,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不超過37天的拘留,在這個期限以內,如果證據足夠的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的申請之後的,七天以內需要作出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