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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報檢查院批捕的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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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報檢查院批捕的時間是什麼?

一、案件報檢查院批捕的時間是什麼?

案件報檢查院批捕的時間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

二、司法解釋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根據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拘留後,應當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作出是否向檢察機關批捕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拘留期間內沒有作出批捕申請,就必須在拘留期滿後釋放當事人,公安機關可以執行逮捕,但需要檢察機關同意批捕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