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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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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是否可以?

一、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是否可以?

刑事案件批捕後案件不轉檢查院是不可以,因為一個案件如果要想經過最終的法院的審理的話,那麼前期的一個步驟的話,就是由檢察機關來提起訴訟,因此刑事案件的話,是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除非說有一些當事人自訴型別的案件。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

二、檢察院不批捕還會被起訴嗎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絡。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檢察機關批捕的條件和其他情況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在當代社會形式型別的案件是存在著很多不同的刑法當中的程式,這主要是規定在訴訟法當中的,比如說批准逮捕,而批准逮捕之後是將會送往到檢察機關的,不管怎麼樣都有一個材料的移送過程的,畢竟他需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