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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多少天進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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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多少天進入法院?

一、檢察院批捕後多少天進入法院?

檢察院批捕後一般情況下幾個月的時間就會進入法院,但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對於這樣的一種具體的規定並沒有一些闡述,一般情況下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就做出了限制是兩個月的時間,所以完成之後就會移交給檢察機關來進行審查起訴。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文: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般條件):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特殊條件)。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轉捕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具體條文:

(重點對在審判階段違反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做出具體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對於很多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他們想要儘快的將自己身上的案件了結,因為這樣的話也可以還自己的一個清白,這種情況之下,實際上法院對於一個具體的案件的審理的期限也有著規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也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