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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多少天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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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多少天到法院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多少天到法院?

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公訴案件的審限是多久?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由於每一起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都有差異,所以,具體需要多長的時間案件才能到法院開庭審理也是不確定的。其實單純的針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在兩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一個月也是有可能的,具體的情況還是要看司法部門的決定了,這方面法律上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