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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原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強制措施 閱讀(2.79W)

民事訴訟中,除了被告會被拘傳,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原告不到場不能瞭解清楚事實過程的情況、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拘傳原告的。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拘傳原告的相關法律規定,詳細請看下文。

拘傳原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定哪種情況可以拘傳原告

《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本條增加規定對原告的拘傳措施的考慮是:有些案件需要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但原告拒不到庭,此時如果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拘傳其到庭,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實。

比如,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提起訴訟的案件或者原告冒充他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如果認為人民法院已有所察覺,就會採取拒不到庭的方式來逃避追究,這時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拘傳其到庭,就不能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這類案件,以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並依法對原告等相關責任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維護人民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原告適用拘傳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所謂案件基本事實,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關鍵事實,可能影響案件最終裁判的事實。在不能查清這些事實的情況下,如果按照撤訴處理,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即可拘傳原告到庭。

二、理解本條法律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理解本條應注意以下幾點:

1、拘傳的物件必須是符合本條規定的原、被告。

2、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只經過一次傳票傳喚不能拘傳。

3、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這裡的到庭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傳票通知到指定地點應訴、詢問、開庭、到場調查、調解等。無正當理由一般是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原、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是否屬於正當理由,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在執行階段,如果被執行人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傳其到場。

以上就是有關拘傳原告法律規定的解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可以強制拘傳原告,避免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傷害。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