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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原件不給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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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原件不給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現代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一般都是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是確實也存在著很多不給勞動合同原件的狀況,那麼,勞動合同原件不給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法律規定的,可以到相應的勞動局監察大隊來進行投訴。

一、勞動合同原件不給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國家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發一份給你,可以到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局監察大隊去投訴。勞動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發放合同給你的。

二、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簽訂完畢之後,將勞動合同原件交付一份給勞動者,否則的話,可以到相應的勞動監察部門來進行投訴,並且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