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宣傳傳銷活動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7W)

一、宣傳傳銷活動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宣傳傳銷活動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宣傳傳銷活動罪,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5年左右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嫌疑人是否有上訴權?

任何嫌疑人都有上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所謂的宣傳人員,如果也是傳銷組織當中的主要人員,肯定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情況下,被迫參與傳銷活動、受騙參與傳銷活動的這部分群體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