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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異地拘留算拘留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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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訴法規定異地拘留算拘留時間嗎?

刑訴法規定異地拘留算拘留時間嗎

逃犯異地羈押時間是計入刑事拘留期限的。該臨時羈押時間(即抓獲時間)會在起訴意見書及偵查終結報告中反映出來,而有經驗的警察辦理案件時一般會注意加快辦案速度,儘可能的將異地羈押時間、交接時間等包含進1個月的延長拘留期限或2個月的偵查期限內。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物件有哪些?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將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是各地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所以,對部分流竄作案、異地作案的重大犯罪分子,發現犯罪嫌疑人行蹤的時候,當地的公安機關就可以先將其刑事拘留。在案件轉移、交接的過程中,兩地的公安機關之間要確保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不能超過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