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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吧

強制措施 閱讀(6.41K)

檢察院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吧

一、檢察院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吧?

找律師還是有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絡,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什麼?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會見和通訊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

5、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

三、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刑事案件當中找律師是最有用的,但是找律師不代表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了,可律師也只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替犯罪嫌疑人爭取一個相對公平的判決結果,而且,有的時候通過律師也確實可以起到監督司法機關辦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