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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嗎?

強制措施 閱讀(7.62K)

已經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嗎?

一、已經批捕了找律師有用嗎?

刑事拘留期間,依法只有律師才能作為辯護人並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所需的材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託書。以下是關於律師會見的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刑事案件自己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有自訴和公訴兩種,如果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要提交相關的犯罪證據。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可以通過自訴還有公訴兩種方式,自己起訴的方式是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要提交相關的犯罪證據,可以自訴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