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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 程式是怎樣的

強制措施 閱讀(1.41W)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可以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並且經過了法定的程式之後,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我國規定的拘傳適用條件有哪些吧。

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程式是怎樣的

一、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並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於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於判決的履行。對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並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3,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藉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二、拘傳的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5.訊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於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於12小時為宜。

7.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關於拘傳適用條件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這裡,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實際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要是各位在拘傳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或者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可以同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聯絡,讓他們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