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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物件條件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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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物件條件都有哪些規定

一、結婚物件條件都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週歲,女20週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違背法定婚齡結婚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如虛報結婚年齡欺騙登記機關,或不足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均屬違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絡的親屬,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絡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與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與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5)禁止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三個方面:

a患麻風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

b患性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種形式的傳染性較強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結婚。

在我國婚姻的登記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辦理,我國規定這類人群需要符合相關的登記年齡和登記的條件。相關患有疾病的或是近親的當事人雙方,我國的法律規定不予登記這類婚姻。在辦理時還要提供相關的證件,進行結婚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