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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時間一般是多久 | 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3W)

拘傳時間一般是多久,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拘傳與拘役、拘留不一樣,這主要是對非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此時主要是希望被拘傳的人能夠積極的配合對案件進行調查。而實踐中採取拘傳措施的,首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其次對時間也有要求。那通常拘傳時間是多久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拘傳時間一般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

二、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在執行程式中,適用拘傳措施需具備以下條件:

1、拘傳的物件是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

從執行實踐來看,下列幾種。情況通常被認為是“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

(1)被執行人主張無履行能力,但沒有舉證又沒有說明理由,而執行法院查明其真實情況的;

(2)執行人員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無確切證據,被執行人又不提供證據和情況的;

(3)被執行人非法轉移、隱匿已被執行人員、申請執行人和其他人發覺的財產,拒不說明財產去向的;

(4)被執行財產被毀滅、損壞,其價值不足清償債務,又不說明原因的;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毀滅、損壞的又不說明原因的;

(5)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而不說明債務人及數額的。

2、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

傳喚的次數不得少於兩次,只經一次傳喚不能適用拘傳。傳喚的方式必須使用傳票,少於兩次的傳喚,以及兩次口頭傳喚或一次口頭傳喚、一次傳票傳喚的,均不得適用拘傳。

3、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

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能適用拘傳。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應當經人民法院院長的批准,採用拘傳票的方式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在拘傳票上簽字。在實際拘傳之前應當先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爭取其主動到庭;如果其經過批評教育後仍然不主動到庭的,便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拘傳其到庭。

綜上可知,拘傳時間一般是不能超過12個小時的,並且也不能對被拘傳人進行連續的拘傳,這樣無疑就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實踐中,要是進行拘傳不滿足規定的適用條件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的話,那此時拘傳也是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