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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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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對詐騙罪進行處罰時需要考慮數額標準,這點上我國各個地區的規定不同,也就導致了最後的量刑標準細化規定不一樣。下面本站小編帶來呼和浩特詐騙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幫助大家瞭解相關知識。

1、構成詐騙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為:達到詐騙數額較大起點標準,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六個月的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構成詐騙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詐騙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的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量刑起點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六個月的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構成詐騙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詐騙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的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起點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一種情形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一倍: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而未被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的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⑴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⑵詐騙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從上文的規定中,我們知道了在呼和浩特市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進行細化規定的。以上內容其實是由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的,因此適用於整個內蒙古自治區。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建議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