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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證據應該由公安機關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在《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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