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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罪包括哪些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2.36W)

一、侵犯財產罪,包括13個具體罪名。依故意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型別:
(1)佔有型。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為一下四種具體型別:
第一,公然強取型犯罪,包括搶劫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敲詐勒索罪。
第二,祕密竊取型犯罪,即盜竊罪。
第三,騙取型犯罪。即詐騙罪。
第四,侵佔型犯罪,包括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第一種型別又可以稱為強制佔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種類型又可合併稱為非強制佔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毀損型。即以毀損財物為故意內容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侵犯財產罪其中的幾個常見的罪名:
1、搶劫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施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暴力”指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捆綁、傷害等強暴行為;“脅迫”指以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然後將其財物掠走的各種方法。行為人先是實行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由於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將財物搶走,應按搶劫定罪。行為人事先身藏凶器,準備進行搶劫,但進入現場後,發現無人看管而將財物偷走,應按盜竊定罪。搶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後取得財物;但如先盜竊、詐騙、搶奪財物;而後為了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是由原來犯的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搶劫罪情節嚴重的或致人重傷、死亡的,量刑也重,“情節嚴重”一般指組織集團進行搶劫的,多次搶劫行凶傷人的。在重要繁華地區、公共場所公然進行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救災款物或國家其他重要物資數額較大的;搶劫銀行、儲蓄所、郵局、倉庫、商店數額較大的等。
2、搶奪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未使用暴力或脅迫”是搶奪罪區別於搶劫罪的主要特徵。“公然奪取”是區別搶奪罪和盜竊罪的主要界線。搶奪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搶奪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指搶奪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搶奪救災款物、軍用物資,後果特別嚴重的等,則從重量刑。
3、盜竊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祕密竊取”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這是盜竊罪區別於搶劫、搶奪、詐騙等罪的主要特徵。盜竊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盜竊罪;偷竊小量財物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數額大小的計算,應根據盜竊物的實際價值,而不是根據銷贓所得。行為人企圖盜竊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僅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應按盜竊罪(未遂)處理。盜竊罪的一個嚴重表現形式是慣竊罪。慣竊一般是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盜竊次數多,數額大,並以盜竊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量刑。“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金庫、珍貴文物、重要軍事物資、救災物資數額巨大的,等等。
4、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特點是用欺騙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從而彷彿“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這是詐騙罪區別於搶劫、搶奪、盜竊等罪的主要特徵。詐騙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騙取小量財物,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詐騙罪的一個嚴重表現形式是慣騙罪。慣騙一般是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詐騙次數多,數額大,並以詐騙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詐騙罪同有的民事債務糾紛表面上很近似,區別的關鍵是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錢借物不能如期償還,或受委託代管財物而違約挪用一時不能退還,只要行為人不弄虛作假欺騙對方以便侵吞這筆財物,就不能定為詐騙;相反,以借貸或代購物品為名,財物到手後就據為己有,毫無歸還之意,則應以詐騙論罪。
5、敲詐勒索罪
對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進行威脅訛詐,非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訛詐的內容是:如不滿足行為人索取財物的要求,就將採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這個不利的行動,或是對被害人或其親屬實施暴力(包括殺害)。或毀壞被害人的財產(包括放火燒房屋)。或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不讓被害人實現一種正當要求。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主要區別是:後者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當場取得財物。前者是以將要(即以後)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相威脅,大多是事後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詐騙罪是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從而彷彿“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敲詐勒索罪則是通過威脅訛詐也即恐嚇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
6、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毀滅”指使物品全部喪失使用價值,如燒燬、砸毀。“損壞”指使物品部分喪失使用價值。毀壞財物如作為破壞集體生產的一種方法,應以破壞集體生產論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定為放火罪、爆炸罪等。毀壞財物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本罪。過失毀壞公私財物,除刑法上有特別規定以外,不認為是犯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情節嚴重”,例如毀壞的財物價值大、損失嚴重、破壞手段惡劣、影響很壞等,即構成本罪。

財產罪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