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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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財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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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