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劣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物件不同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
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不是危險犯,屬於結果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因此,生產銷售劣藥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
三、危險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的區別
結果犯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如偽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2、成立條件的區別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危險犯有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3、屬性的區別
結果犯發生法定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條件,屬於必須有結果才能認定的屬性。
危險犯法益發生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最後,這裡再補充一點,危險犯或是結果犯是用來形容某個犯罪行為的犯罪形態,其實對於我們普通民眾而言,只需要有簡單的瞭解即可,日常生活中若發現有生產銷售劣質藥品的這種行為,一定要及時到當地的藥品監管局投訴,或者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