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集資詐騙罪的四個特徵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6.74K)

集資詐騙罪應當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具體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的四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