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國家賠償>

兩高關於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2.56W)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兩高關於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民事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程式、執行程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

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可以委託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委託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並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國家賠償的規定,如果是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如果國家機關作出的行為,給公民、法人帶來損失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賠償需要以實際損失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