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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申訴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國家賠償 閱讀(2.23W)

一、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賠償請求申訴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訴狀。申訴狀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基本資訊,申訴的法定事由,以及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二)身份證明及授權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訴的,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申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法律文書。即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及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申訴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正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不予審查。收到申訴材料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後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二、賠償請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哪些代理人?

賠償請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代為申訴。申訴代理人的範圍包括: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賠償請求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委託本機關工作人員、法律顧問、律師一至二人代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