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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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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但是根據社會實際來看,國家賠償執行是比較難的,根據司法實際,國家賠償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一般來說,對於那些確定本機關內的職員,實施了侵權行為的,為了維護國家在公民心中的形象,一般都是會支付賠償金。

一、國家賠償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執行規定存在缺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同時又規定了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這種制度設計帶來的直接困惑就是,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主體,造成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相分離,實踐中經常發生賠償義務機關和財政部門互相推諉的現象。在能否強制執行這個問題上,《國家賠償法》第23條只規定了“對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沒有規定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的主體和執行措施。對於生效的決定書,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自動履行,能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的哪個部門執行,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實踐中難以操作。

(二)國家賠償費用來源及支付方面的規定存在缺限。根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賠償費用經常是由賠償義務機關用自己的經費支付的,政府設立的賠償費用專門基金卻被束之高閣,而一旦某些賠償義務機關因自身經費不足或其他原因出現支付困難或不願意支付時,就會造成受害人領取賠償費用困難。

(三)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影響著賠償決定的執行。由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多是涉及公安、檢察、法院和監獄管理部門等強勢司法部門,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保護,造成一些賠償義務機關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使國家賠償執行難現象難以根除。

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種類

(一)過錯原則

由於國家賠償制度是從事侵權賠償制度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侵權制度中確定歸屬的過錯原則便對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產生了深刻影響,在受民法影響較深的國家便是如此。這些國家在其國家賠償制度中也採用了民法的過錯原則作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說認為過錯之所以應受非難,原因在於行為人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過錯是由行為人內在的意志決定的,主觀過錯表明行為人具有道德上應受非難性。在這些國家中,國家對公務員不法行為承擔責任的理論依據是民法中僱主對僱員或代理人的義務,只在後者行使職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國家才負責任。因此,此種責任的成立關鍵在於確定作為僱員或代理人的國家公務員在行使職權時是否存在過錯,在此,過錯的涵義指違法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及後果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2、公務過錯

公務過錯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拜勒鐵訴戒嚴司令案後,通過例形成的獨特的公務過錯理論。在該案中,明確指出“劃分公務員過失與公務機關過失實質上就等同於劃分兩者的責任,在正確的司法方針範圍內,公務員過失應由其行為人自己承擔,不合時宜或不正確地讓公務員承擔責任的過失就是公務機關的過失。”

公務過錯是指公務員活動欠缺正常的標準,其區別於民法及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之處在於:一是公務過錯與個人過錯相脫離,它來源於公務人員,但不能歸責與公務人員,即它不以個人為歸宿,而是將其歸於公務員所屬的公務活動是否達到中等公務活動標準來衡量公務過錯在與否;二是公務過錯是客觀過錯,其主觀方面的應受譴責性被淡化,從而成為虛擬的過錯。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公務過錯概念與違法概念漸趨統一。

過錯原則雖然有利於與民事賠償相統一,但主觀過錯裁量尺度與依據比較模糊,沒有明晰的標準,而公務過錯與違法原則有漸趨統一的趨勢,容易造成歸責原則的競合,不利於實踐中的操作。

(二)無過錯原則

該原則產生於19實際下半葉,此時期因科技迅猛發展及政府權力擴張,造成公務活動帶來的一場危險情況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活動不存在過錯,也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過錯原則對此損害的救濟顯得蒼白無力,為了彌補過錯原則之不足,因而便產生了危險責任原則,也叫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及其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所形成之特別危險之狀態,致人民之權利發生損害,法律不評價其原因、行為之內容,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該原則的思想理論基礎依通說是社會連帶主義思想與公共負擔人人平等原則。無過錯原則有利於最大限度的保護受損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此原則應為歸責原則之基本原則。

(三)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以職務行為違法為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起過錯有無。瑞士首先採用此歸責原則,瑞士《聯邦責任法》第3條規定:“聯邦對於公務員行使職權是,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不問該公務員有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但是一般來說,只要滿足了受領條件,責任機關一般都是會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受害者制度相應的經濟賠償金的。若是存在資金不足的情形時,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向受領者說明,請求暫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