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執行迴轉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 閱讀(2.53W)

一、執行迴轉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執行迴轉國家賠償規定是什麼?

執行迴轉國家賠償指的是在執行迴轉的過程當中,如果存在著違法操作的行為,需要對於公民進行國家賠償,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和《執行規定》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

二、什麼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三、執行迴轉的條件與方式

(一)條件

1、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後,依審判監督程式被撤銷;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3、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製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二)程式

1、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該意見第275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執行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所瞭解到的國家賠償的一些事項的話,可能並不是特別的多,只有在被違法違規的採取一些限制人身活動的一些措施,給自己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損失的情況之下,才會申請。